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5年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工作的通知
  1. 作者:管理员
  2. 日期: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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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2015届毕业班级:
现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桂财教【2015】243号)转发给各学院,按照文件通知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大学毕业生们服务基层,并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我区从2015年起调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调整后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主要有以下的亮点和要求:
一、“2个扩大”、“1个提高”、“3个便民”的补偿亮点
(一)“2个扩大”。首先是扩大了补偿政策的覆盖面。新政策从原来只代偿到我区29个国家级贫困县基层工作的应届毕业生扩大至到我区所有县级基层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其次是扩大了受助学生的享受范围。新政策由原来只补偿我区高校到基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扩大至全国所有高校到我区基层就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
(二)“1个提高”。新政策提高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标准,从原政策代偿金额的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提高到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3个便民”。首先,简化了申请材料。如在我区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就读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不需再提供贷款发放等证明,由教育厅审核部门与国开行通过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有关数据。其次,变更了受理部门。让学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即可在当地县级资助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不需回本校办理,减轻了来回奔波的负担。第三,延长了申请受理时间。原代偿政策规定不受理超过就业当年递交材料时间的毕业生申请材料,新政策考虑到有些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能会因了解政策较晚错失申请时机,因此将符合条件学生的申请期限延长至在基层就业服务的三年内都可以补报。
二、各学院工作的具体要求
1、思想重视,多渠道加强宣传。望各学院负责资助工作和2015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老师及时跟学院分管领导汇报,加强宣传,多渠道把文件精神传达给我校2015届毕业生。如因学院工作的疏忽,造成学生利益受损,各学院自行承担责任。
2、履行职责,协助学生做好相关申请工作。各学院主要协助学生做好附件1《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和附件2《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填写指导和盖章协助工作。如果毕业学生能够提供四年的学费发票则可以直接带相关材料到县资助办申请学费补偿;如果学生发票遗失,请各二级学院在1月15日前,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到财务处、国家助学贷款办、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进行附件1和附件2相关盖章工作。
3、学生向当地县资助办提交的截止时间。由于2015年重新制定的政策出台较晚,各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取2015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时间推迟至2016年1月30日。


附件:

1、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广西区内高校填写)
2、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3、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
4、广西获补偿资助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5、《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 桂财教【2015】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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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5日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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